总院章程

第一章 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法定名称为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
第二条 本院是由中国从事周易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周易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

自愿组成,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院宗旨:团结、组织、协调和引导易学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维护国家和平统一,模范地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促

进易学与风水学,易学与心理学,易学与中医学,易学与天文学,易学与人体学,易学与现代经济

学等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易经文化和民族精

神,坚持科学发展,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易经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建设服务,为

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研究院接受各级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管

理。

第四条 本院国际通讯地址:中国・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F
第五条 本院国内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嘉城广场3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①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② 搜集、整理有关周易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易学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
 ③ 组织易学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易学界的学术交流;
 ④ 组织举办周易学术讲习班,普及易学知识,引导广大易学爱好者正确进行易学研究;
 ⑤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
 ⑥ 利用易学哲理、管理与决策理念,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及遵守以下条件:
① 拥护本院的章程。
② 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③ 对易经文化有爱好和兴趣,具有一定的易学基础知识,有志于传承和弘扬易经文化的专家和学者。

④ 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客观辨证、实事求实、谦虚谨慎的学风,不得夸大和神话易经文化,严禁攻击其他学术团体和学者。

⑤ 名片统一“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或“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XX分院” 字样及院徽,名片正面必须标明证书编号及查询  网址:http://www.zhyjfsw.com

⑥ 论文和学术活动中发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会制度、国家政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领导人作例。

⑦ 涉及单位、国家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⑧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愿意坚持: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专家和学者。


第八条 会员入院的程序:

① 向本院办事机构提交入会申请;
② 由本院引荐人推荐;
③ 经本院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总院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委员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的活动;
3、 获得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服务的优先权;  

4、 有权按学院的规定参加本院学术资格认证;

5、 向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经费、出版费及获得奖励权;

6、 有权介绍和推荐符合本院条件的易经爱好者和研究者加入本院;

7、 对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条 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的决议;

2、 维护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合法权益;

3、 向本院反映研究情况,提供有关易学资料,至少每年交易学论文一篇。

4、 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研究院学术活动,视其自动退会并予以除名。

5、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书。

6 、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7 、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会员退会和研究院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会员,均不得向学会索取原已缴纳的入会费、评审费、培训费以及平时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务费、资料费。

8 、研究院拒绝任何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入会,我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我会章程,严禁任何人利用研究院授予的会员证书、职务证书、资格证书、顾问证书、荣誉证书等身份或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会员若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分院会员大会须有分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院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理事长任期五年,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
第二十七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和本院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